新華社》南京8月29日電 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對南京榮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毓勇等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
2012年5月2日夜間,南京市六合區撇紅河沿岸企業上夜班的職工聞到了一股很怪氣味,不久就感覺嗓子疼痛、胸悶、呼吸困難。其中兩家企業先後有15人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過當地環保局連夜排查,最終確認了氣體來源於水體,並很快發現了一處排水溝邊院子內一輛槽罐車,車旁坑內有殘留積水,氣味與撇洪河水體類似,遂將案件線索移送至警方處理。
南京市環境保護局水質監測報告結果顯示,這一水體污染由南京榮欣化工有限公司造成。法院遂傳相關負責人歸案。
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查明,2010年5月初,擔任榮欣化工總經理助理的被告人婁敬明,指派相關涉案人將含有化工殘留液的污水送至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處置,後因污水超標而被退回。又以每噸500元處理費為交易,由不具備處理污水資質的廠家進行處理,被告人由此構成違法排放、處置污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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